索 引 号:xhxhbj/2024-01316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4-06-17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县国强沙发厂)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县国强沙发厂)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4〕019号

香河县国强沙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4MA09KU40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国强 

地址:香河县刘宋镇马庄村西侧

根据 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4 425日对你(单位)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厂内储存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约8吨。经查阅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现,预估年用量为4.6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本年度首次违法且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免罚事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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