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hxhbj/2024-01322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4-07-12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杨涛)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杨涛)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4〕020

杨涛: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涛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自在城小区11号楼1单元2001室

根据 检察院移交,本机关于2024年2月8日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在香河县淑阳镇大王庄村租赁的库房处,私设渗坑使用发动机清洗剂及多用途脱脂剂冲洗发动机内油污,清洗油污产生的油污液,直接排入地下,排放的废水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我分局于3月6日对你(单位)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月15日你(单位)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报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笔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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