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示信息 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廊坊市物价局关于对香河县城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廊价经费函(2010)8号) 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香河县税务局 计费单位: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廊坊市物价局关于对香河县城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廊价经费函(2010)8号) 收费范围:香河县城区 收费对象:香河县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 征收方式:税务部门征收 减免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监督举报电话: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316-83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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