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公示信息 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香河县税务局 计费单位:每平方米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收费范围: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收费对象:使用林地单位 征收方式: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 减免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财税〔2015〕122号) 监督举报电话:0316-867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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