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香)建责停(改)通字〔2023〕第5号 董俊峰: 因你(单位)涉嫌将香河水岸香园项目13号3单元302号的商品房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董俊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者)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 9月13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找持有资质的加固公司进行承重墙的恢复,并将加固方案上至我局稽查科301室。 当事人:董俊峰 联系方式:15600306555 地址: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中兴路1号 行政执法人员:邹雪彬 行政执法证号:03100516003 行政执法人员:杜 尚 行政执法证号:03100516066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印章) 2023年8月28日 联 系 人:香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 香河县新华大街97号 联系电话:0316-5180062 邮政编码: 0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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