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hxjsju/2023-0052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6 | 文 号: | (香)建强措决〔2023〕1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7-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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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香)建强措决〔2023〕1号 当事人:董俊峰 身份证号:2103222976XXXX2410 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XXXX 电话:1560XXXX55 因你(单位) 香河水岸香园项目XX号X单元302号的商品房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董俊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者)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因你至今拒不配合调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该案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隐患,本机关决定对你(董俊峰)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如下: 1、找在公安局备案的开锁公司,进行开锁入室。 2、找公证机构对现场财物进行鉴证。 3、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因采取强制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23年7月 1 日至2023 年9月 1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通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日 联系人: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香河县新华大街97号 联系电话:0316-5180062 邮政编码: 06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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