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hxjsju/2024-0059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建罚决字「2024」第15号 |
香建罚决字「2024」第15号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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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决字「2024」第15号 当 事 人:郑X 身份证号:13102419880XXXXX5X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XXXXX小区平房XX排10XX号 电 话:137003XXXX6 2024年5月16日我科接到局燃热办公室关于燃气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报告,反映在2024年5月14日21时左右郑X(居民身份证号:3102419880XXXXX5X)在开挖下水道时不慎将前店子家属院外中压燃气管线损坏,造成燃气泄露。2024年5月22日我局稽查科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情况,损坏部位位于前店子家属院郑X家西侧外墙路面,燃气管线已修复完毕。 当事人郑超已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八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编号第C080105004。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其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违法情节和后果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郑X个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适行)》第十条当事人尚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结合郑X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消除燃气泄露造成的危害,同时其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本机关对郑超个人处以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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