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hxjsju/2023-0052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3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建罚字【2023】第10号 |
香建罚字【2023】第10号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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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字「2023」第10号 当事人: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0799XXXXX 地 址: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XXXX) 电 话:1733265XXXX 2023年6月5日我股室接到《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反映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管理办公室在核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富北道4号开发建设的澜园项目未将预售房屋款项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6月6日立案调查,调查中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立案告知书。 经查明, 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富北道4号开发建设的澜园项目所售资金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全部缴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催缴建设单位将预售资金部分款项9.26亿元存缴,建设单位一直未存缴,未将预售房屋款项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催缴通知书》、《香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调查询问笔录》等。 2023年6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 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建罚先告字【2023】第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建罚听告字【2023】第16号 ),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富北道4号开发建设的澜园项目未将预售房屋款项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适用《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预销售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处罚依据:执行标准:(4)逾期10日仍未改正,或不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本机关对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XXXX(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三万元(3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006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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