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hxjsju/2023-005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3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建罚字【2023】第12号、13号、14号 |
香建罚字【2023】第12号、13号、14号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8-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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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字「2023」第12号 当事人:XXXX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XXXX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关XXXX 电 话:027-878XXXX 2023年4月7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在我县督导检查中发现,XXXX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河安平镇安泰北路西,天下第一城东侧施工的运河国际生态城一期樱草座(1-8#)变更工程,其项目经理王XX长期不在岗履职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实名制系统记录照片》、《王XX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照片等。2023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建罚先告字【2023】第9号,香建罚听告字【2023】第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6月21日听证,听证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恰当,建议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香河安平镇安泰北路西,天下第一城东侧施工的运河国际生态城一期樱草座(1-8#)变更工程,其项目经理王XX长期不在岗履职案,违反了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考廊建法[2020]4号《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四、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执行标准(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XXXX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006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日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字「2023」第13号 当事人:王XX 身份证号:4114811984112XXXX 电 话:1382035XXXX 2023年4月7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在我县督导检查中发现,XXXX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河安平镇安泰北路西,天下第一城东侧施工的运河国际生态城一期樱草座(1-8#)变更工程,其项目经理王XX长期不在岗履职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实名制系统记录照片》、《王XX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照片等。2023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建罚先告字【2023】第10号,香建罚听告字【2023】第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6月21日听证,听证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恰当,建议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香河安平镇安泰北路西,天下第一城东侧施工的运河国际生态城一期樱草座(1-8#)变更工程,其项目经理王忠政长期不在岗履职案,违反了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考廊建法[2020]4号《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四、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执行标准(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XXXX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王XX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006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日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字「2023」第14号 当事人:龙XX 身份证号:45232519811001XXXX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关山XXXX 电 话:1351244XXXX 2023年4月7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在我县督导检查中发现,XXXX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河安平镇安泰北路西,天下第一城东侧施工的运河国际生态城一期樱草座(1-8#)变更工程,其项目经理王XX长期不在岗履职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实名制系统记录照片》、《王XX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照片等。2023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建罚先告字【2023】第11号,香建罚听告字【2023】第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6月21日听证,听证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恰当,建议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香河安平镇安泰北路西,天下第一城东侧施工的运河国际生态城一期樱草座(1-8#)变更工程,其项目经理王XX长期不在岗履职案,违反了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考廊建法[2020]4号《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四、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执行标准(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XXXX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员龙XX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006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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