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4476/2024-01576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8-1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14 | ||||
|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强化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县域内工业企业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香河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在上级有关部门预测因臭氧(O3)污染造成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向社会转发市级下发的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在上级有关部门预测因沙尘、局地扬沙、省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向社会转发市级下发的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同时结合与通州区协同发展工作进展及空气质量情况,适时与通州区同步执行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坚持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减少对县城正常运转的影响,夯实减排清单,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及时响应,严格落实。接到市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通过绩效评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鼓励企业通过提高绩效等级,获得长期减排效益。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态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三、预警及启动响应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当接到市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警降级、解除及级别调整的信息时,县生态委办立即转发相关信息,落实相应工作要求。 (三)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启动 当接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后,我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五)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工业企业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重点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一般工业企业 一般工业企业是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县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参考《廊坊市农副产品制造等13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见附件2),同时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企一策”管控措施。 (3)小微涉气企业 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4)民生保障企业 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县城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2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城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县城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2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I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3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县城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区内实施单双号限行并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2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县生态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县生态委办汇总后向市级报告。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生态委办,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等。 县生态委办应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镇区、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县生态委办及时修订并报市级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生态委办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单位职责,建立单位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根据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支持力度,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县生态委办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限产、停产期间,县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协调,并及时与市级两部门进行沟通对接,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五)落实保障。县生态委办牵头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建立县、镇、村(街)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适时开展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完成后,及时向市级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演练。县生态委办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县生态委办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同时报市级备案。 七、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11日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香政办〔202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表 2.廊坊市农副产品制造等13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差异 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 附件1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1 县委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按照县生态委办统一部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督导融媒体等县级主要新闻媒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县司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审核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发改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联合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保障工作; 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工作; 依据职责指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购销和出入库台账编制工作,督导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并开展年度审查;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县财政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资金保障工作;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县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条件监测、预报相关工作;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生态环境分局 编制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督导县域内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的制定工作; 联合发改部门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工作; 配合县生态委办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检查; 联合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开展过境中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 按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县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指导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落实露天焚烧等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县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落实县主城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等应急响应措施; 督导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等应急响应措施; 联合各镇(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督导检查,督导建筑施工工地做好PM10扬尘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配合县生态委办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检查;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县域内国省公路线性工程施工扬尘及道路公路施工工地扬尘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全县居民出行; 联合公安交警、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过境中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落实县主城区渣土运输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不严,沿路遗撒的违规行为; 强化县建成区内道路湿扫保洁等应急响应措施; 负责落实建筑生活垃圾堆放和渣土运输车辆等应急响应措施; 负责落实城市建成区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作;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统筹全县或区域,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 科学设置各入县道路路口检查点,严禁相应禁限行车辆进入禁限行区域,加强通行证的管理; 联合生态环境、交通部门开展过境中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 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等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县科工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工业企业料堆场的监管;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县民政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强化祭祀焚烧行为管控;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水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县级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负责落实县级水利工程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教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督导教育、体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农业农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职责开展督导检查; 加强秸秆处置、利用方面监管力度;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散煤运销售环节的监管;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县卫健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做好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县应急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对限产、停产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价,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等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县融媒体中心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配合县生态委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提示、建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以及重污染天气知识的宣传和正确舆论导向等工作;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县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按要求提供重点区域工业用电量数据,组织各供电所根据应急减排清单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用电量数据;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自规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淑阳镇、蒋辛屯镇、安平镇、钱旺镇、渠口镇、钳屯镇、安头屯镇、五百户镇、刘宋镇、新开社区事务中心、新华社区事务中心、经开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一局、社会事务管理二局 按县生态委办指示,全面组织开展本地应急响应工作;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督导本辖区限产、限排、停产工业企业履行限产、限排、停产承诺落实情况; 负责协调本辖区施工工地的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期间“散乱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强化机制建设。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机制,建立巡查工作专班,及时消除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和污染物高值问题; 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完成县生态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廊坊市农副产品制造等13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 一、前言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在借鉴周边地市等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廊坊市全社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应急减排量情况, 分别对农副产品制造、食品加工、金属压延加工(除铜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机加工(焊接类)、汽车零配件加工、造纸类、保温材料、电子制造、本册印刷及文印类和酒、饮料以及金属弯头、弯管及锻造件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池制造等13个行业明确了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不包含小微涉气企业),便于各县 (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和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涉及内容为一般技术路线,供参考,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应根据当地产业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方案,尽量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级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要求。 二、行业操作指南 (一)农副产品制造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面、油、糖等加工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以电为能源或使用天然气锅炉且已完成低氮改造的企业正常生产;其他企业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二)食品加工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油煎、油炸等涉气工序的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油煎、油炸等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油煎、油炸等涉气工序停产,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三)酒、饮料 1、适用范围 包括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生产以及饮料饮品生产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原料粉碎、筛分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四)金属压延加工(除铜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 1、适用范围 黑色金属等的冷压延加工工序(不包括热压延行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产3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五)金属弯头、弯管及锻造件制造 1、适用范围 通过中频电炉加温,推制成型的弯管、弯头制造及类似企业,原件加热炉加热、锤打成型及类似工艺的锻造企业以及热冲压件制造金属构件、日用金属工具的企业(不包括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涉及工业涂装工序的按照工业涂装行业减排措施执行;抛丸、焊接等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六)机加工(焊接类)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有切割、焊接工序的机加工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切割、焊接、打磨工序停产30%,以生产设备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切割、焊接、打磨工序停产50%,以生产设备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七)汽车零配件加工 1、适用范围 汽车零配件加工。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参考表面处理、工业涂装、塑料制品执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参考表面处理、工业涂装、塑料制品执行;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八)造纸类 1、适用范围 制浆造纸企业和非纸浆造纸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1)制浆造纸企业:停产50%(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2)非纸浆造纸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50%(采用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工艺的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1)制浆造纸企业:停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限产50%);(2)非纸浆造纸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采用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工艺的限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九)保温材料 1、适用范围 珍珠棉、复合保温材料等保温板材制造。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电子产品制造 1、适用范围 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制造。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如调漆、供漆、印刷、干燥/烘干等)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如调漆、供漆、印刷、干燥/烘干等)停产;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工序 (如调漆、供漆、印刷、干燥/烘干等)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一)本册印刷及文印类 1、适用范围 本册平板印刷。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除采用催化燃烧高效治理工艺并安装超标报警装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停产50%,以印刷机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采用催化燃烧高效治理工艺并安装超标报警装置的停产50%,以印刷机数量计;其他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二)电线电缆行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线电缆制造企业,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规定的电线、电缆制造(C3831)等。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十三)电池制造行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电池制造(C384)企业,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铅蓄电池、锌锰电池等生产企业。 2、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http://xxgk.xianghe.gov.cn:8088/index.do?templet=content_new&id={BFA7FFA1-0000-0000-4DAC-AA8B0000001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