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hxjsju/2024-005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0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建罚决字[2024]第1号 |
香建罚决字[2024]第1号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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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XXXX51004 地 址:南通市XXXX 电 话:0513-85XXXX83 经查明,2023年8月16日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稽查组接到香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察建议》(香监[2023]XX号)文件,其在核查香河XXXXXXX工程有关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河迎宾路施工的香河县XXXX工程地下部分施工中,总包单位与廊坊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但实际将桩间喷护和土钉墙施工工程违法分包给廊坊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据证地下部分的基坑土钉墙施工(除水电费、挖掘机、沙子、石子、水泥、钢筋费用外)相关的设备租赁、劳务承包作业;包土钉成孔、注浆、钢筋网制作等全部工程合同价是800000元,工程结算价1000000元。上述事实,以《关于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察建议》(香监[2023]13号)、《调查询问笔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票据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违法情形。 2023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建罚先告字[2023]第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建罚听告字[2023]第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2月14日听证,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笔录,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香河县监察委员会对该公司的调查时间尚在处罚追溯期内。对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殷XX及张XX应当予以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恰当,建议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部分(序号19,基准标号 G010106201),本机关决定给予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4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006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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