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3〕09004号香河县巨珀龙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4MA0F7HPF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程先兵 地址:香河县钱旺工业园建设路2号 根据 检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1台精密锯正在作业,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中央除尘已开启,连接中央除尘的软管脱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本年度首次违法且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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