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hxhbj/2023-01131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3-06-02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田氏沙发厂)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田氏沙发厂)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309006

香河田氏沙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4MA0AQ6QK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维东 

地址:香河县钱旺乡田贾庄村

根据 检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  3  30 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1台裁板锯正在作业,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已开启,连接布袋除尘的软管脱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本年度首次违法且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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