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hxhbj/2023-01133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3-05-31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博时光润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博时光润家具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罚决委(香河)202302007

香河博时光润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8WUEA1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海玉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大六王村018号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4  26 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漆及晾漆工序作业时,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光氧催化已开启,但水帘柜不能正常运行。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委(香河)202302007《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环罚听告委(香河)202302007,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接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一目“密闭不严,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或者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减少废气排放效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营业部(地址:新华大街87-1号),账号10024282789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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