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hxhbj/2024-01319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4-07-05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河北省香河县北务屯计量器具厂)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河北省香河县北务屯计量器具厂)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4〕025号

河北省香河县北务屯计量器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00901627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文生 

地址:香河县刘宋镇北务屯村

根据 检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 524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打磨筛选车间工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配套中央除尘器正常运行,但车间北侧及西侧大门未关闭,部分粉尘通过大门无组织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本年度首次违法且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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