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54476/2023-01496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1-14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关于规范土地收储、供应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有效
关于规范土地收储、供应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有效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1-14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储备、供应工作,规范与优化审批流程管理,明晰部门分工与协调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土地储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通过收回、收购、征收或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并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一)新增及原集体建设用地收储
对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按以下方式进行收储:
1.批准文件接收。接收已经省、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及原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2.核实补偿。经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移交县土地储备中心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查阅审核接收地块所在村委会、镇政府(社区办、园区管委会)分别出具的补偿安置证明、补偿票据。
3.实地踏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储备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对土地面积、“四至”、土地用途及争议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4.征询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地块具体位置及周边用地情况,征询包括但不限于镇政府(社区办、园区管委会)及水务、文广旅、生态环境、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5.入库评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位置、宗地条件,对新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入库评估后,纳入政府储备库。
6.登记造册。将已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地块逐一登记,形成完善规范的土地储备台账。
(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储
1.以收回方式对原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纳入政府储备库。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以收购方式对原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储
(1)对地块上不存在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收储:
①申请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收储。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确认权属。
②实地勘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四至”、土地用途及争议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③费用测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调查、征询和协商意见结果,把关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④方案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价格测算结果,拟定土地收储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一致后,报县政府批准。
⑤签订合同。收储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收购金额和土地交付期限、收购补偿款支付方式。
⑥权属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⑦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付土地。
⑧纳入政府储备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具体位置及周边用地情况,向包括但不限于镇政府(社区办、园区管委会)及水务、文广旅、生态环境、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征询书面意见后,将已完成收储且条件成熟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作为政府土地储备资源。
⑨土地供应。储备地块必须采取“净地”方式供应。
(2)对地块上存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国有土地按以下程序收储:
①申请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收储。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确认权属。
②实地勘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四至”、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权属、地上物建筑及附着物数量与面积、争议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③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征询、评估和协商意见结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测算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收购补偿费用。
④方案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拟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收储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人达成一致后,报县政府批准。
⑤签订合同。收储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订《收储合同》,约定收购金额和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交付期限和收购补偿款支付方式。
⑥权属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时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⑦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人按约定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⑧纳入政府储备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块具体位置及周边用地情况,向包括但不限于镇政府(社区办、园区管委会)及水务、文广旅、生态环境、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征询书面意见后,将已完成收储且条件成熟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作为政府土地储备资源。
⑨土地供应。储备地块必须采取“净地”方式供应。
二、土地供应
(一)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一同出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坚持建筑物及附着物与土地一同出让原则。
1.以收购方式入库的含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以下方式出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供地计划出让国有土地,对土地储备库中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作价,报请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一同出让。成交后,由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缴纳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含已经罚没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以下方式出让
由县财政局对已没收入库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作价,报请政府批准后,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法定程序将其与土地一同出让。成交后,由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缴纳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含未经处罚违章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以下方式出让
由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处置,将没收的违章建筑及附着物移交县财政局,经纳入政府资产后将其与土地一同出让。特殊情况报请县政府一事一议。
(二)土地供应过程中予以明确事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按以下方式进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移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出让文件。在出让文件中不得违规设定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土地报价或竞价等出让文件,并按出让公告时间、地点组织出让交易活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出让底价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交易过程中如遇其他特殊问题,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相关出让材料及时移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可结合当地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拟定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对符合国家要求的新增产业项目,可采用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即在原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年期的基础上,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廊自然规〔2020〕68号)规定,实行履约监管协议书制度。产业用地出让后,由所属辖区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方可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商业用地出让相关要求
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项目土地性质、规划用途不变,且符合环保、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已拿地未开工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新出让的商业用地,允许其建设公寓。
4.产业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香河县产业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产业用地可由各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依据项目建设需求申请带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产业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是指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公示前,由各镇(社区、园区)政府(社区办、事务局)、香河经开区管委会先行组织编制该地块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买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竞买人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5.新民居建设、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整理出土地的出让程序
县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城中村旧城改造办公室对新民居建设、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立项后,实施改造整理出的土地,由项目所在镇政府(社区办、园区管委会)向县政府提出该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县政府对镇政府(社区办、园区管委会)提出采取的出让方式予以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6.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审批划拨用地。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加强土地出让价款履约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对未按时缴纳出让价款的单位和个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要严格按日加收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对延期付款超过60日,催缴后受让方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及利息的,不得核发不动产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三、批后监管
为全面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批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保障节约集约、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防止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现象发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做好土地供应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满一年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其发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闲置土地辖区政府出具证明文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部门、辖区政府出具的文件材料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议,认定闲置原因。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按照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辖区政府制定处置方案,因地制宜、联合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实际使用率。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关于规范土地收储、供应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http://xxgk.xianghe.gov.cn:8088/index.do?templet=content_new&id={BFA7FFA1-FFFF-FFFF-942B-7A09000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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