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罚决委(香河)〔2023〕04012号 香河县赫丰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4MA08KCAW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衡朝洪 地址:香河县安头屯镇北口头村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7月 31 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等离子废气净化器已开启,水帘柜未开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环罚告委(香河)〔2023〕04012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环罚听告委(香河)〔2023〕0401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接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一目“密闭不严,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或者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减少废气排放效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营业部(地址:新华大街87-1号),账号10024282789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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