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hxjsju/2024-0059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建罚决催字〔2024〕第2号 |
香建罚决催字〔2024〕第2号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5-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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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香 建罚决催字〔2024〕第2号当事人:董X峰 身份证号:2103111976XXXXX410 住址:辽宁省海城市XXXXX1号 电话:1560XXXXX55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董X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香建罚字「2022」第1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我局2023年12月6日通过香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香建罚字「2023」第33号公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将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2.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4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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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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