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hxhbj/2024-01329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4-07-18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4〕016号

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100073562421XR  

地址:香河县淑阳工业园绣水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占永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321日对你(单位)1、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3、通过旁路、暗管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铸造一车间制芯工序正在作业,废气污染物种类为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配套的治理设施工艺为UV光氧活性炭复合式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铸造一车间内现有6台制芯机正在运行,相应的引风机无皮带轮,风机未运行。每台制芯机北侧均设有径流风机,并通过独立的管道直接通向车间外,径流风机正在运行,管道出风口及下风向处可嗅到明显异味,对其中一制芯机直排管道风口处用风速仪、PID测试,直排管道风口风速达4m/s,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达504.8mg/m3,下风向地面有明显颗粒物沉积。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2024531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72日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就该案件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意见是第一、案涉径流风机是当事人根据香河县应急管理局要求安装的通风设备,不属于私设暗管。第二、当事人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了冷芯盒树脂,生产设备停止运行会使树脂凝固,可能造成设备损坏。第三、当事人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案涉光氧设备皮带断裂是突发性故障,且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抢修。经查阅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办公室文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的《企业安全检查表》,该公司径流风机管道是按照香河县应急管理局要求安装的通风设备,不属于私设暗管情况属实经调取该公司《风险提示告知书》及《铸造用冷芯盒树脂(I组分)、(Ⅱ组分)产品说明书》,证实该公司铸造工序立即停止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情况属实,故该公司员工认为很快能够修好所以没有通知车间停产。经核查你(单位)径流风机管道是按照香河县应急管理局要求安装的通风设备,不属于私设暗管。鉴于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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