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4724/2024-00596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县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1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解读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解读 | ||||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1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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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三、《办法》规定哪些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四、《办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五、《办法》对水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有哪些规定? 水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六、《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什么? 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办法》规定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四)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 八、《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事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十、《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组织听证时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水行政处罚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在举行听证会的七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三)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四)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五)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三、《办法》规定哪些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四、《办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五、《办法》对水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有哪些规定? 水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六、《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什么? 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办法》规定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四)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 八、《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事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十、《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组织听证时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水行政处罚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在举行听证会的七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三)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四)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五)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相关政策文件:http://xxgk.xianghe.gov.cn:8088/index.do?templet=content_new&id={BFA7FFA1-FFFF-FFFF-CE40-1E22000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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