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hxjsju/2023-0051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7 | 文 号: | (香)建调(询)通字「2023」第9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 |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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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通知书 公告送达 董俊峰: 我局办理的关于你在香河水岸香园项目XX号X单元302号的商品房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者)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规行为一案。为查明案情,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作出《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通知书》(香)建调(询)通字「2023」第9号,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津文书,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通知书》(香)建调(询)通字「2023」第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现通知你(单位)于 2022年6月16日到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稽查组301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5日 联系人:香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地址: 香河县新华大街97号 联系电话:0316-5180062 邮政编码: 06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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