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2〕01007号香河县巨龙泡沫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109361475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正洪 地址:香河县钳屯乡大香线西侧 根据 检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漆作业时,配套治污设施光氧设备已开启,但光氧设备内未安装钛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本年度首次违法且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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