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罚决委(香河)〔2022〕04002号 香河瑞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8NNHHX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秋生地址:香河县淑阳工业园潮阳路东侧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 年10月 22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控制粉尘的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木工工序作业时,配套的中央除尘已开启,手工打磨工序作业时在未安装治污设施的工位进行。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环罚告委(香河)〔2022〕04002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环罚听告委(香河)〔2022〕0400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接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一目“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且持续或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营业部(地址:新华大街87-1号),账号10024282789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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