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hxhbj/2023-01046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3-01-30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瑞君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瑞君家具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罚决委(香河)202204002

香河瑞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8NNHHX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秋生地址:香河县淑阳工业园潮阳路东侧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 10 22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控制粉尘的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木工工序作业,配套的中央除尘已开启手工打磨工序作业时在未安装治污设施的工位进行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委(香河)202204002《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环罚听告委(香河)202204002,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接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一目“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且持续或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营业部(地址:新华大街87-1号),账号10024282789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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