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 农综 农药 罚〔 2022 〕 2 号 当事人:张国庆,性别:男,年龄59,民族:汉,出生日期:1963年4月,民族:汉,身份证号: 1328231963******19,联系电话134******68,住址:香河县刘宋镇王家务村***号 ,职业:菜农。 当事人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1月1日,香河县农业综合执法队收到廊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来《核查函》,包括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移送函》津市监执案移[2022]8号及相关线索材料和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205620号,2022年7月28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对天津市北辰区金玛生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韭菜抽检样品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该批次采购自香河县刘宋镇王家务村菜农张国庆,电话号码:134******68,微信昵称是“平平安安”,微信号“wxid_hwpgaaz067r222”。该抽检样品经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检验值超标农残不合格。当事人张国庆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香河县农业综合执法队2022年11月2日申请立案调查。2022年11月8日,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刘宋镇王家务村菜农张国庆家盛放农药的库房和涉案种植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未发现含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成分的农药痕迹。11月14日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人刘宋镇王家务村菜农张国庆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采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张国庆承认涉案该批次韭菜是其涉案批次韭菜为7月27日销售给何长怀的,当批次销售款4150元;当事人承认在在韭菜生产过程中为防治钻心虫,在韭菜割完以后使用高效氯氟氰菊酯连打三天,打完药五六天进行销售未保障足够安全间隔期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廊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来《案件线索核查函》;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移送函》津市监执案移[2022]8号及相关线索材料;3、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205620号;4、2022年11月14日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人刘波进行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2022年11月14日调取的当事人刘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6、该批次韭菜销售收款记录照片复印件一份。 2022年11月24日本机关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2022年11月28日,我们向当事人送达了《香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香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韭菜生产过程中为防治钻心虫,在韭菜割完以后使用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连打三天,打完药五六天进行销售未保障足够安全间隔期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以及根据《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二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但造成了农产品农残超标的危害后果,裁量阶次为一般,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香河县 人民政府或者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香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河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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